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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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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騫康 主治醫師
天津市職業病防治院
三級
神經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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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行急救、搶救期間,用藥、診療范圍不受“三個目錄”限制,由醫療機構根據工傷職工的救治需要實施救治。二、在治療過程中,工傷醫療機構未盡告知義務,可在“三個目錄”范圍治療卻超出目錄治療的,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由醫療機構承擔該費用。三、在治療過程中,工傷醫療機構已向工傷職工說明,工傷職工自行選擇超出目錄范圍的治療方案所產生的費用,未經用人單位和基金同意的,由工傷職工承擔。已經用人單位或基金同意的,該費用由同意的承擔。四、在治療過程中,確因使用超出“三個目錄”標準治療的,由工傷醫療機構提出方案報社保經辦機構核準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015-04-08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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