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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東升 醫師
廣州市第一人民醫院
三級甲等
心血管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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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四個月因胎兒性別而選擇引產是不可取且不合法的。這涉及到倫理道德、法律規定、女性身體傷害、未來生育風險以及心理影響等多方面的問題。 1. 倫理道德:生命平等,不應因性別而決定胎兒的去留,這違背了尊重生命的原則。 2. 法律規定:我國法律明確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3. 身體傷害:引產對女性身體造成較大創傷,可能導致出血、感染、子宮損傷等并發癥。 4. 生育風險:增加了后續懷孕時的流產、早產、胎盤粘連等風險。 5. 心理影響:可能給孕婦帶來長期的心理負擔和負罪感。 總之,無論從法律、倫理還是健康角度,都不應因胎兒性別而引產。應尊重每一個生命,樹立正確的生育觀念。
2024-12-01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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