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
- A:
你好,根據你的情況,如果不積極治療,會引起肝功能發生不可逆轉的損害,甚至有可能危及生命。建議,及時至正規醫院進行治療。詳細»
- Q:
- A:
你好,輕度中毒頭痛頭暈、心慌、惡心、嘔吐,脫離中毒環境吸入氧氣或新鮮空氣很快好轉。中度中毒上述癥狀加重,還有面色潮紅,口唇呈櫻紅色,多汗,煩躁不安。發現病人...詳細»
- Q:
- A:
您好,對于比較嚴重的酒精中毒會導致不同程度的視力障礙,通常是由于甲醇中毒損害視神經和視網膜引起的失明。 這個情況如果治療即使,也會有部分患者獲得好轉或康復...詳細»
- Q:
- A:
你好,攝入甲醇5~10毫升就可引起中毒,30毫升可致死。甲醇對人體的毒作用是由甲醇本身及其代謝產物甲醛和甲酸引起的,主要特征是以中樞神經系統損傷、眼部損傷及...詳細»
- Q:
- A:
你好:細胞出現,它與分葉核細胞之間的比值約為1: 13。 ( I )核左移:外周血中出現不分葉粒細胞(指桿狀核粒細胞、幼稚粒細胞)超過5%。常見于感染,特...詳細»
- Q:
- A:
柿子和綠豆粥還是可以一起吃的,一般不會食物中毒的,不要太擔心的,但注意吃綠豆不能吃榧子、西紅柿、鯉魚等食物的,脾胃虛弱的人不宜多吃綠豆的,慢性胃腸炎、慢性肝...詳細»
- Q:
- A:
您好,根據您所描述的癥狀,是對滴水觀音葉中毒。您現在已經在好轉中,不要過于擔心,可以多喝點水,然后吃點維生素C片,不會突發的嚴重。詳細»
- Q:
- A:
您好,您說的情況可能不是很要緊的,注意觀察看看,多飲熱水,有不適就醫看看詳細»
- Q:
- A:
你好,你這樣的飲食不是因為砒霜中毒,而是因為亞硝酸鹽中毒,一般情況下不是很嚴重,你不必太擔心了。如果你的癥狀不是很重,就沒有大礙,明天可能就好了;如果比較嚴...詳細»
- Q:
- A:
你好 考慮是食物中毒或胃炎,消化不良引起的上述癥狀,建議你到醫院檢查一下看看,查明病因對癥治療,平時注意飲食避免辛辣刺激性生冷的食物詳細»
- Q:
- A:
你好,鉛中毒 病兒口內有金屬味、流涎、惡心,嘔吐物常呈白色奶塊狀(鉛在胃內生成白色氯化鉛),尚有腹痛、出汗、煩躁、拒食等,當鉛中毒性腦病時,突然出現頑固性嘔...詳細»
- Q:
- A:
您好,番茄醬雖然保存完好,但畢竟過期那么久了,如有一些微生物菌群,是很難肉眼看到的。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不見得一定會中毒,但會出現腹痛、腹瀉等腸胃不適...詳細»
- Q:
- A:
鉈中毒患者血清巰基水平低下、血鈣下降、血糖升高、尿糖陽性。 鉈中毒患者血清巰基水平低下、血鈣下降、血糖升高、尿糖陽性。建議你檢查看看具體情況,對癥...詳細»
- Q:
- A:
往往像你所說的這種情況來講的話,如果說是這樣的話,則不用過于擔心就行的 現在的話,這樣的情況的話,仍然沒有達到致病或是致死量,因此說不用擔心就行,不會...詳細»
- Q:
- A:
你好!嗎丁啉是促胃動力藥物,服用過后會導致胃腸蠕動加快,故會有上述感覺,如果你有腹脹或者胃動力的問題可以服用此藥,如果沒有停用該藥物癥狀就會好轉。詳細»
- Q:
- A:
這有可能是大便干結,排便不暢,消化不良導致等引起的胃腸道問題。建議吃點吃點幫助消化的和促進胃腸蠕動的藥物。詳細»
- Q:
- A:
鉛中毒分慢性和誤服分別對癥治療,誤服鉛的話要徹底清除毒物如洗胃,導瀉有皮膚清洗,慢性鉛中毒使用特殊解毒劑對癥處理;必要時可應用排鉛類藥物治療。詳細»
- Q:
- A:
硫酸鎂中毒一般最先出現膝反射消失,隨著中毒的加深,可能會出現呼吸抑制或心跳過快,隨時會出現心跳停止,危及生命。詳細»
- Q:
- A:
你好!中毒者清醒時出現食物中毒癥狀時,應及時用筷子或手指伸向喉嚨深處刺激咽后壁、舌根進行催吐。在中毒者意識不清時,需由他人幫助催吐,并及時就醫。能催吐先盡量...詳細»
- Q:
- A:
你好,根據你的情況分析 你的問題目前急性胃腸炎的可能性大。急性胃腸炎是由于食進含有病原菌及其毒素的食物,或飲食不當,如過量的有刺激性的不易消化的食物而引起的...詳細»
- Q:
- A:
你好,這個根沒有藥用價值,不可以吃的,以免引起拉肚子,食物中毒的現象詳細»
- Q:
- A:
敵敵畏屬于有機磷殺蟲劑的一種揮發性大,室溫下在水中溶解度1%,煤油中溶解度2%~3%,能溶于有機溶劑,易水解,遇堿分解更快。毒性大,急性毒性。中毒后出現頭暈...詳細»
- Q:
- A:
懷孕期間食物中毒的話還是可能會影響胎兒健康的,但不是絕對的,還是得做好唐氏篩查和排畸檢查,確定胎兒健康的話才沒事的,懷孕期間還是得多吃水果蔬菜,不要吃辛辣刺...詳細»
- Q:
- A:
你好,慢性酒精中毒有暫時的黑視或記憶力喪失。經常與家庭成員或朋友發生爭執或打架。為了得到放松、興奮、入睡、應付問題,或感受到“正常”狀態而持續飲酒。當停止飲...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