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健管學會年會召開
2016年4月9日,第五屆華南地區健康管理論壇暨2016 廣東省健康管理學會、廣東省健康服…[詳細]
2010年某天22時許,海淀區青龍橋派出所接到一名群眾報案稱一些群眾在某小區附近抓獲了一名劫持女孩兒的男性少年。接報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發案地點,將報案人指認的行為人抓獲。
經查,該男性少年朱某系海淀區一所私立中學學生,年齡17周歲。一年前曾與另一學校女生(案發時18歲)成為男女朋友。交往過程中女生感覺朱某存在固執、魯莽、跋扈等不易接受的個性;且每天都要與其聊天3小時左右,嚴重影響學習,故提出分手要求。但朱某因對女生已產生依賴心理不愿分手,遂多次采用手機短信威脅、到其住處騷擾等方式要求女生不許分手。時值案發那天,朱某事前購買了一把長為20公分的單刃刀(經鑒定為管制刀具),并在被害女孩兒放學回家的路上將其劫持至他們經常約會的地方,威脅女生繼續與之交往。
交涉中女生表示不愿再與朱某繼續戀愛關系,隨后女生父母趕來要將女生帶回家。朱某此刻十分沖動,即刻持刀摟住女生的脖子,一邊威脅其父母后退,一邊將該女生拖拽至一院內,此間引來一些觀看的群眾,有群眾勸朱某:不要沖動,有話好好說。朱某不聽勸告,還在執意威逼所有人后退,并在此過程中造成被害人頸部輕傷。這時一些群眾在其身后將朱某治服從而解救了被害人。
經檢察機關審理后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這是一個采用極端手段處理異性交往中情感矛盾的典型案例。用違法犯罪方式不僅無法解決矛盾,而且會促使矛盾更加復雜,最終害人又害己,此案就是典型例證。
處在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對異性產生好感,嘗試青春戀情是正常而普遍的現象,這是他們學習人際交往的實踐活動,是一種心理需求,也是身心健康成長的需要。任何一個人都需要學習人際交往,學習與異性正常相處,這是建立良好人際關系的基礎。但是值得重視的是對于未成年人來說,這種學習活動往往沖動盲目,缺乏理性思考,需要正確的引導。一方面,未成年人對異性產生愛戀情感時,內心是一種新奇、忐忑而異樣的良好感受,是從未有過的心靈撞擊,來勢強勁,不易控制。由于在日常教育中,無論是學校、家庭還是社會教育傳統,都不提倡未成年人“早戀”,而且這也是孩子們的心理隱情,他們不知道此舉會對自身產生怎樣的影響。礙于家庭、學校和環境的阻力,再經青春期逆反心理的發酵,未成年一般會選擇“地下戀情”以求獲得心理滿足。他們通常不會在第一時間意識到“這件事”我應當早點跟家長或者老師說,以求得合理妥善的情感安置,而是憑借著不成熟的“想當然”任其發展,這種狀況往往是他們自己都始料不及的。因此,為了使自己能夠獲得正確的指導,避免盲目性帶來的不良后果,未成年朋友們可以考慮求助于家長、老師等成年人或者求助于社會青少年咨詢救助機構等第三方,獲得心理與行為的正確指導,讓自己異性交往的人際課程學習得順利些,既促進學習進步,又有益于心身健康發展,快樂成長;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家長、其他監護人、學校老師或者其他成年人,在意識到孩子在“早戀”時,不要大驚小怪,為此而著急焦慮、不知所措。其實家長最擔心的是耽誤孩子的文化課程學習,自毀前途;也有的怕孩子遭遇情感挫折使心靈健康受影響等等,這些都是因關愛而產生的正常情緒。此刻,家長的態度方法顯得尤為重要,其一、有的家長采用“堵”的方法:生硬地禁止雙方來往,下禁令不許外出;緊緊盯著孩子的動向:上下學接送、在家里嚴格限制孩子接聽電話、上網等等。這種強制壓迫、控制的行為極有可能激發未成年抵抗情緒,從而將孩子驅逐出家門,造成離家出走夜不歸宿的現象,使未成年子女處在危險境地;其二、有的家長則走向了另一個極端:自認為管不了因此而放任不管,任其自由發展。其實,未成年人是應當受到監護管理的,司法實踐中許多案例都證明處在“失管”狀態的孩子,既有實施侵害的可能性,亦有遭遇被害的危險性;其三、采取“疏”的方式:態度上十分重視,經過慎重思考,在尊重與平等的基礎上要與孩子平心交談,了解情況,作出分析,客觀地加以判斷勸道、指導、引領;求助于社會相關機構一起做好孩子的指導工作;在考慮孩子心理感受、征得孩子同意的前提下適度與學校班主任、心理教師取得聯系共同幫助孩子正確處理好異性交往關系。
(責任編輯:方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