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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立軍 醫師
家庭醫生在線合作醫院
其他
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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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時公司要求提供“乙肝兩對半”檢查報告,是否可以拒絕,取決于多種因素,如法律法規、公司性質、行業要求、個人健康狀況以及就業環境等。 1. 法律法規:我國法律明確禁止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如果公司違反此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 2. 公司性質:某些特殊行業,如食品加工、醫療服務等,可能因行業規定確實需要進行相關檢查。但一般行業不應以此作為入職條件。 3. 行業要求:部分行業可能存在特殊的健康要求,但這需要有明確的依據和規范。 4. 個人健康狀況:若自身乙肝狀況穩定,不影響工作能力,且法律不允許以此拒絕入職,可拒絕該檢查要求。 5. 就業環境:在就業競爭激烈的情況下,拒絕可能會影響入職機會,但這不能成為公司違規操作的理由。 總之,對于公司不合理的“乙肝兩對半”檢查要求,勞動者應了解自身權益,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同時,也應理性看待就業機會與自身健康權益的平衡。
2024-10-13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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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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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金林 主任醫師
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
三級甲等
感染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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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人社部發[2010]12號文件,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即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 DNA檢測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因職業特殊確實需要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軍隊、武警、公安特警的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入學、就業體檢需要評價肝功能的,應當檢查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項目。對轉氨酶正常的受檢者,任何體檢組織不得強制要求進行乙肝項目的檢測。
2024-10-14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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