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
- A:
"甲亢,也就是甲狀腺功能亢進癥。一般用藥一年半至二年,可考慮停藥的。 " 詳細 »
- Q:
- A:
"治療甲亢的方法很多,藥物治療是很重要的方式,主要是使用抗甲狀腺藥物進行治療的,適應范圍是很廣的,對于任何類型,不同發展程度的患者都是可以選擇使用的,需要注...詳細 »
- Q:
- A:
"普通的甲亢患者一般會采取藥物治療。通過長期服用抗甲狀腺的藥物,來緩解甲亢的癥狀,長期服用就可以治愈。甲亢患者服用藥物的時間還是挺長的,大概一般患者都會在2...詳細 »
- Q:
- A:
"甲亢患者要合理安排工作、學習與生活,避免過度緊張。在甲亢治療初始階段應休息,這樣有利于控制甲亢病情,當癥狀控制后,應參與一些有益的活動、工作,以調節生活樂...詳細 »
- Q:
- A:
"甲亢疾病不是一種嚴重的疾病,只要及時的發現了疾病,并且給予疾病及時的治療,這樣下來,甲亢疾病是可以得到盡快康復的,不過患上了甲亢疾病過后有很多治療方法。 ...詳細 »
- Q:
- A:
"如果患者過敏癥狀比較輕,可以服用一些西藥就可以,如果是嚴重的時候就一定要去醫院就診,在醫生的指導下用藥。 " 詳細 »
- Q:
- A:
"蕁麻疹是可以治愈的,由各種因素致使皮膚粘膜血管發生暫時性炎性沖血與大量液體滲出,造成局部水腫的一種常見皮膚病。 " 詳細 »
- Q:
- A:
"甲狀腺疾病不是不治之癥,但這種疾病如果不及時的治療對患者會造成很大的傷害。患者患病后要及時的治療,不要讓疾病侵害我們的生活,積極的配合醫生治療,與醫生度多...詳細 »
- Q:
- A:
"如果發現身體異常,要去正規的醫院進行檢查,正規醫院有專業的甲狀腺醫生和先進的檢查設備,檢查出甲狀腺疾病不難,不然甲狀腺疾病被誤診,肯定會耽誤正確的治療,患...詳細 »
- Q:
- A:
"只要患者能及時就醫,與醫生密切配合,耐心治療,大部分患者的病情是可能治好的。 " 詳細 »
- Q:
- A:
"患者和家屬需要保持良好的心態,積極配合醫師進行治療,醫生和患者以及家屬均要有充分的耐心和愛心,患者應定期復診,醫生應根據每個患者的具體情況進行個體化治療,...詳細 »
- Q:
- A:
"隨著科學的發展,雖然甲狀腺疾病的治療方法以及其他甲狀腺疾病的治療方法不斷涌現出來,但是,真正適合自己的病情能夠徹底根治疾病的療法還是比較少的。因此,在治療...詳細 »
- Q:
- A:
"甲亢癥狀主要表現為:心慌、心動過速、怕熱、多汗、食欲亢進、消瘦、體重下降、疲乏無力及情緒易激動、性情急躁、失眠、思想不集中、眼球突出、手舌抖動、甲狀腺腫或...詳細 »
- Q:
- A:
"甲亢病是屬于自身免疫的、遺傳和環境等這些方面因素引起的疾病,其實主要是自身免疫因素出現而引發的問題,理論上來講如果要是說治療的及時,平常有多注意的情況下是...詳細 »
- Q:
- A:
"甲狀腺機能亢進的患者,有一小部分可以發生浸潤性突眼(惡性突眼).是由于眼球肌肥厚水腫,呈退行性改變,同時伴有淋巴細胞和漿細胞的浸潤,所以稱作惡性浸潤性突眼...詳細 »
- Q:
- A:
"甲狀腺功能亢進(簡稱甲亢),是由于甲狀腺素分泌過多而引起的一種常見病、多發病。一般認為與人體遭受長期精神激發以及發育、感染性疾病、失眠癥等多種因素有關。 ...詳細 »
- Q:
- A:
"甲亢是不提倡手術治療了,甲亢手術的標準:出現嚴重的甲狀腺腫大,影響呼吸、進食困難的情況才會手術。 " 詳細 »
- Q:
- A:
"停藥后,甲亢復發率高,80%以上的患者會復發。藥物有一定的不良反應,有些患者會引起過敏,皮疹等癥狀。 " 詳細 »
- Q:
- A:
"甲亢的病因復雜,中醫認為甲亢是機體臟腑功能失衡,循環系統傳導偏離,分泌過量甲狀腺素而出現的身體代謝紊亂所致。 " 詳細 »
- Q:
- A:
"甲亢是甲狀腺功能亢進癥,簡稱甲亢,俗稱大脖子病。是一種常見而多發的疾病。甲狀腺功能亢進癥是一種教難治愈的疑難雜病,雖說不是一種頑病。但由于甲狀腺激素分泌過...詳細 »
- Q:
- A:
"甲亢眼突是不可能自行恢復。甲亢眼突是由于甲狀腺激素分泌過多壓迫球后神經導致。甲亢眼突恢復起來是比較困難的,而且在治療甲亢期間,有的眼突也沒有改善,只有少數...詳細 »
- Q:
- A:
"甲亢病長期不愈,可出現一系列合并癥,如甲亢性心臟病、甲亢性肢體麻痹、甲亢性高血壓、甲亢性糖尿病、甲亢性精神病等,病情嚴重者可導致甲亢危象,搶救不急時常可危...詳細 »
- Q:
- A:
"具體費用很難確定的,這個應該根據醫院的等級和所處的城市而言,費用有所不同.先去有能夠治療資質的醫院咨詢一下,治療上常通過疏肝理氣、清肝瀉火、健脾化痰、滋陰...詳細 »
- Q:
- A:
"甲亢吃中藥不能治好,中藥對甲狀腺疾病無確切療效,具體的劑量遵醫囑。 " 詳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