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
- A:
您好,您說的情況考慮是隱性梅毒的,可以積極使用芐星青霉素治療的,治療一般的從小劑量的青霉素開始的,以防出現郝氏反應,具體劑量要經治醫生權衡的,注意堅持療程,...詳細 »
- Q:
- A:
你好:要看病情和體質,一般輕微的發現早的可以和理解和藥物,可以很好的緩解和控制病情。但嚴重的就要長期的治療過程了,積極服用抗生藥物為主,平時要增加營養,提高...詳細 »
- Q:
- A:
您好,梅毒的傳播途徑主要有性接觸傳播、間接物品傳播、母嬰傳播和血液傳播等。梅毒的病因是梅毒螺旋體,是常見的性傳播疾病之一,主要表現會有硬下疳、梅毒疹等,早期...詳細 »
- Q:
- A:
您好,梅毒的傳播途徑主要有性接觸傳播、間接物品傳播、母嬰傳播和血液傳播等。梅毒的病因是梅毒螺旋體,是常見的性傳播疾病之一,主要表現會有硬下疳、梅毒疹等,早期...詳細 »
- Q:
- A:
后期梅毒,多為早期梅毒未經治療或治療不貫徹進度而成,可降生在感化后2年以上,日常多發于感化后3~4年。病程漫長,可保持10~30年。詳細 »
- Q:
- A:
梅毒是臨床上常見的疾病之一,可以由于很多的原因引起的,一般是需要及時的進行控制的,根據你的情況分析,情況已經是比較嚴重的,出現了神經的梅毒,那么是需要及時的...詳細 »
- Q:
- A:
你好:最好懷孕前去醫院檢查治療,只要各項指標正常就可以懷孕的。病情治愈身體也要調理好,多吃點有營養的食物,提高自身體質才重要。詳細 »
- Q:
- A:
這個不一定 。此時情況必須注意定期復查看。然后在積極的增強自身免疫力的。出生后可以進行抽血檢查看。詳細 »
- Q:
- A:
你好朋友;梅毒由梅毒螺旋體引起的一種慢性傳染病,主要通過性接觸和血液傳播。一般通過性接觸傳播,所以一般不會傳染給家人,該病治愈之后不會復發,這個情況可以進一...詳細 »
- Q:
- A:
你好,這個不嚴重的,對這梅毒強調早診斷、早治療、療程規則、劑量足夠。治療后定期臨床和實驗室隨訪,性伙伴同查同治。一般只要非梅毒螺旋體抗體滴度穩定地維持在低水...詳細 »
- Q:
寶寶發熱 相繼身上起疹 口腔化膿 起泡 這些屬于什么 媽媽曾有過梅毒 但治愈后懷孕 孕期檢查沒有異常 這些癥狀是梅毒傳染的癥狀嗎
- A:
你好,這種情況應該是病毒性皰疹的癥狀。可以讓孩子口服些消炎抗病毒的藥物治療一下。讓孩子多喝白開水,注意休息和保暖。嚴重的情況需要到醫院輸液治療。詳細 »
- Q:
- A:
您好,梅毒的傳播途徑主要有性接觸傳播、間接物品傳播、母嬰傳播和血液傳播等。梅毒的病因是梅毒螺旋體,是常見的性傳播疾病之一,主要表現會有硬下疳、梅毒疹等,早期...詳細 »
- Q:
- A:
懷孕是多方面的因素,在備孕前一定要去醫院做好各項檢查,梅毒檢查比例較低,控制的還是可以的,一般只要得過梅毒,治愈后也會抗體呈陽性,是正常的。平時要調養好身體...詳細 »
- Q:
- A:
你好;梅毒治療原則:1.必須早期治療.治療劑量必須足量、正規、按計劃完成療程.治療后嚴格定期隨訪觀察.傳染源及性伴必須同時治療。注意;治療期間禁止性生活;用...詳細 »
- Q:
- A:
你好,這可以要的,最好定期檢查,以免復發的,梅毒是可以經過胎盤垂直傳播給胎兒的。因為早期梅毒孕婦體內有大量的梅毒螺旋體,傳染性強,最好定期檢查,如果復發,最...詳細 »
- Q:
- A:
你好,梅毒只要經過系統規范的治療,是能夠及早痊愈不復發的。另外,性伴侶也要到醫院檢查,這都是預防梅毒復發的關鍵。剛得梅毒的時候,經過治療以后,第一年要每3個...詳細 »
- Q:
- A:
你好;梅毒是可以治愈的,首先要確診自己的情況是幾期梅毒,然后要選擇正確的治療方法,青霉素是治療梅毒最普遍的藥物,但是也是效果最一般的藥物。詳細 »
- Q:
- A:
你好;對于先天性梅毒主要也是青霉素治療,最好可以規范治療,一般療程用三周左右,療程結束后應在2,4,6,9,12個月時追蹤監測VDRL試驗,直至其滴度持續下...詳細 »
- Q:
- A:
問題分析:新生兒剛出生時可能沒有任何表現,但在嬰兒2-3個月癥狀開始出現,治療先天性梅毒一定要在專業醫生指導下進行,青霉素G是首選的,用藥要系統、足量。意見...詳細 »
- Q:
- A:
你好;一般先天性梅毒得到及時的治療,會大大減少后遺癥的發生,轉陰后復發的機率較小,建議每年復查1-2次,平時注意休息,密切觀察。詳細 »
- Q:
- A:
您好,早期梅毒患者的傳染性很高,但在此期如能及時治療,可以達到徹底治愈的目的,同時可防止復發。晚期梅毒雖然沒有傳染性,但嚴重影響患者的健康,這種患者雖然治療...詳細 »
- Q:
- A:
您好,寶寶這是先天性梅毒兒,梅毒治療一般就是用藥,最佳的藥物是青霉素,但是使用青霉素前一定要做皮試,以免導致過敏。 詳細 »